五、《殘疾人教育法修正案》(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Amendments,PL99-457)
美國1986年頒布的《殘疾人教育法修正案》是對《全體殘疾兒童教育法》的修正,其涉及特殊兒童早期干預的主要內容有:
1、將服務對象的年齡向下延伸至0歲。盡管法律并不強制各州都為0-2歲的嬰幼兒提供服務,但要求任何一個對普通兒童提供服務的州,應該相應地對有發(fā)展障礙的兒童也提供服務。
2、提供經費補助,鼓勵各州對0-2歲和3-5歲的有發(fā)展障礙的嬰幼兒進行早期干預,要求接受補助的每個州在5年之內完成早期干預及學前特殊教育的“零拒絕”,并提供合適的服務給所有的有發(fā)展障礙的嬰幼兒。其間,美國政府提供給學前特殊教育及早期干預的經費補助,從1986年的8億美元增加到1987年18.0億美元,1988年的20.1億美元,再到1989年的24.7億美元。
3、在0-3歲兒童早期干預的計劃中,要為幼兒家庭制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劃(簡稱IFSP)。該計劃主要包括:兒童在認知、社會、語言、自理能力等方面的發(fā)展水平:能促進兒童發(fā)展的家庭的優(yōu)勢與需求;對兒童與家庭的期望;評價進步的標準、程序與時間:兒童與家庭特定的早期干預服務的方法、次數與頻率;服務計劃的起止時間;個案管理員的姓名;從早期介入到學前教育方案的轉銜。個別化家庭服務計劃將由來自不同專業(yè)的人員組成的小組來執(zhí)行,包括特殊教育專家、言語語言病理學家、聽力學家、康復與理療專家、社會工作者、營養(yǎng)師及其他相關專業(yè)人士。
《全體殘疾兒童教育法》和《殘疾人教育法修正案》實現了早期干預工作者長期以來一直呼吁的目標:以法律的形式肯定自閉癥兒童早期鑒別和早期干預的重要性,以及對有發(fā)展障礙的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干預服務是提高兒童生活質量的必由之路。
以上就是美國自閉癥兒童早期干預的政策法規(guī),我們將在一下篇文章中繼續(xù)為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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