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閉癥兒童早期干預的政策法規(guī)有哪些呢?
日本的自閉癥兒童早期干預工作經歷了從困難期到普及期的發(fā)展歷程。二戰(zhàn)結束后到20世紀60年代初,學前自閉癥兒童并沒有受到應有的關注。此后,隨著來自歐美的教育理念的普及和深化,民眾讓有發(fā)展障礙的學前兒童進入普通托幼機構接受集體保教的需求也日趨強烈。日本政府開始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guī),以保證自閉癥兒童早期教育的有效實施。
1963年,日本中央兒童福利審議會的報告提出,學前自閉癥兒童的保育不可能完全由家庭承擔,應該在構建專門的指導體系的同時,完善專門機構、兒童??漆t(yī)院以及特殊保育所等體系。1964年,再一次提出為學前自閉癥兒童建立可以進行治療及指導的特別保育所。1971年,日本《立川市學前特殊兒童保育實施綱要》具體說明了讓有發(fā)展障礙的兒童接受“混合保育”,以促進他們的治療和自立,在與普通幼兒共同參與的集體活動中,使其人格得到健全發(fā)展。1973年,中央兒童福利審議會在對《關于目前應實施的兒童福利對策》的批復中更具體地指出,要將在情緒和社會性方面有良好發(fā)展可能的自閉癥兒童首先收入保育所,并將相應的保教工作具體化。自此,日本自閉癥兒童早期干預工作開始進入普及階段。
一、《關于擴大和完善今后托幼機構教育的基本實施辦法》
1971年,日本中央教育審議會根據文部省特殊教育研究調查協(xié)會的建議,制定了《關于擴大和完善今后托幼機構教育的基本實施辦法》,該辦法將學前融合教育作為“特殊教育擴大計劃”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規(guī)定了在特殊教育機構中設立學前部,使特殊兒童早期干預工作得以推廣。
二、《私立托幼機構補助振興法》
1975年,日本政府頒布《私立托幼機構補助振興法》,它是專門為接收有身心障礙的學前特殊兒童的私立幼兒園提供補助的法案。該法案規(guī)定,各都道府縣都要向招收特殊兒童的幼兒園支付包括專職教師薪資在內的教育必要費用的補助金,還具體規(guī)定了招收3名以上特殊兒童的幼兒園,可經申請獲得與學生障礙種類和程度相對應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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