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學前融合教育工作實施綱要》
1974年,日本厚生省頒布了《學前融合教育工作實施綱要》,明確在全國所有的托幼機構中實施學前融合教育。該綱要規(guī)定,凡4歲以上處于保育缺失狀態(tài),并且有智力低下、身體障礙的兒童,如果障礙程度較低、有集體教育可能的,原則上可以每天人園。同時,該綱要還提出“指定保育所制度”,即保育所擁有90名以上兒童,且其中學前特殊兒童的比例達到10%,就可以補助2名保育員并增加1/3的經費。
1978年,根據(jù)厚生省兒童家庭局頒布的《關于保育所招收學前特殊兒童(通知)》的規(guī)定,廢除“指定保育所制度”,采取“人頭累計法”進行補助,即保育所中只要有1名特殊兒童,并與普通兒童一起接受融合教育的,就補助該特殊兒童所需費用。中等程度障礙的學前特殊兒童也被納入補助對象中。
四、《學校教育法》
日本1947年頒布《學校教育法》,后幾經修正。2007年的修正案規(guī)定,特殊教育學校的目的是對盲人、聾人、智障者、肢體不便者或病弱者(含身體虛弱者)實施相當于學前、小學、中學、高中標準的教育,使學生掌握克服由身體缺陷所帶來的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所需的知識與技能。還應根據(jù)普通幼兒園、小學、中學、高中或中等教育學校的要求,在對有智力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視力障礙、聽力障礙、其他方面殘障,且適合在特殊教育班就讀的兒童或學生的教育方面,盡可能地提供必要的建議和幫助。
正是基于《學校教育法》及其修正案的相關規(guī)定,日本建立了針對多種障礙兒童的早期干預機構,包括盲、聾、養(yǎng)護學校幼兒部,通園(精神薄弱兒通園、智殘兒通園、身心障礙兒通園),幼兒園,托兒所等。在嬰幼兒3月齡、18月齡、3周歲時,每個城市、城鎮(zhèn)或鄉(xiāng)村的健康和福利部門都要對其進行健康評估與普查。醫(yī)院、醫(yī)療中心和兒童咨詢部門等機構的早期干預相關人員將隨時對有需要的嬰幼兒提供早期咨詢。父母可以利用學前特殊兒童日托中心、干預和治療中心、托兒所對孩子進行干預。特殊學校幼兒部也可以在健康、福利、醫(yī)療、衛(wèi)生等部門的密切配合下為兒童提供言語、語言、聽力等方面的早期干預服務。
關于日本自閉癥兒童早期干預的政策法規(guī),我們將在下一篇文章中繼續(xù)為您分享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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