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教育性
自閉癥兒童評估應搜集與兒童教育具有相關性的信息,凡與學生教育無明顯關系或涉及學生隱私的信息,皆非教育評估范圍。自閉癥兒童評估亦需在其實際的教育情境中進行評估,評估不但應了解兒童在教育情境中的表現(xiàn),且應了解教育情境中相關因子間的互動關系。
此外,評估結果應實際應用于兒童的教育或教學決策,若僅以獲取評估結果或其病因、病名為滿足,或僅以評估結果對學生貼上標簽,則此評估即不能謂之“教育評估”。因此,評估僅是達成教育的過程或手段,本身并非目的。評估的真正目的在于促進適性教育或提升教學質量。
八、連續(xù)性
1、教學連續(xù)性過程的評估,重視自閉癥兒童學習過程的形成性評估;
2、任何行為皆為連續(xù)性的過程,因此,評估者應重視各種學習或行為現(xiàn)象的前因、后果的評估;
3、注意對評估結果或評估結果應用的重新檢核與調整。評估不應是“一試定終身”,而是具有再評估或修正與調整機制的持續(xù)性歷程。
九、分析性
評估并非以獲得單一籠統(tǒng)分數(shù)(例如智商或對照常模的各種標準分數(shù))為滿足,應進一步對評估內(nèi)容加以分析,了解兒童在各組型、各分測驗或甚至各題項上的反應狀況,及其產(chǎn)生此反應的可能原因,以作為教學應對的參考。
十、客觀性
評估的過程與解釋,評估者皆應保持客觀或中性態(tài)度,評估前不對評估結果預作判斷,亦不因學生的外表、言談或社經(jīng)背景,而對其評估結果存有預設立場;評估后,任何有關評估結果的解釋判斷及教育決策,皆應有事實依據(jù),而非僅憑個人主觀認定。多數(shù)專業(yè)人員共同參與、會商與綜合析判,也是保持評估結果客觀性的重要途徑之一。
十一、合法性
所謂合法性,至少具有三層意義:①鑒定標準的合法性,符合政府的法令規(guī)定;②評估過程的合法性,符合法定的評估程序;③合法權益的保障。評估過程重視兒童及其家長權益的保障。
關于自閉癥兒童評估的特質,我們將在下一篇文章中繼續(xù)為您分享相關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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