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關于教師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培養(yǎng)、培訓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們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們的工作環(huán)境和條件,鼓勵教師終身從事殘疾人教育事業(yè)??h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免費教育、學費減免、助學貸款代償?shù)却胧?,鼓勵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到特殊教育學校或者其他特殊教育機構任教。
《條例》要求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應當熱愛殘疾人教育事業(yè),具有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尊重和關愛殘疾學生,并掌握殘疾人教育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
《條例》第四十二條要求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應當是特殊教育專業(yè)畢業(yè)或者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特殊教育專業(yè)培訓并考核合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nèi),為特殊教育學校配備承擔教學、康復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師和相關專業(yè)人員;在指定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設置特殊教育教師等專職崗位。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殘疾人教育發(fā)展的需要有計劃地舉辦特殊教育師范院校,支持普通師范院校和綜合性院校設置相關院系或者專業(yè),培養(yǎng)特殊教育教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特殊教育教師的培訓納入教師培訓計劃,以多種形式組織在職特殊教育教師進修提高專業(yè)水平;在普通教師培訓中增加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內(nèi)容和相關知識,提高普通教師的特殊教育能力。
特殊教育教師和其他從事特殊教育的相關專業(yè)人員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及其他待遇;普通學校的教師承擔殘疾學生隨班就讀教學管理工作的,應當將其承擔的殘疾學生教學、管理工作納入其績效考核內(nèi)容,并作為核定工資待遇和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j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職務評聘、培訓進修、表彰獎勵等方面,應當為特殊教育教師制定優(yōu)忠政策、提供專門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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